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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俊海教授:新公司法降低了大学生创业的门槛

发布日期:2016/11/30 08:31:37  点击量:

3月1日,新公司法正式实施。对想创业的大学生来说,这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时间点,因为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,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,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手续。这些变化将对大学生创业带来怎样的影响?就此问题,记者近日采访了著名经济法学家、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。

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,鼓励大学生“白手起家”

记者:请您介绍一下此次公司法修改的有关情况,为什么要修改,此次修改的亮点在哪里?

刘俊海:世界各国公司法修改都很频繁,公司法现代化,共性大于个性。经济全球化趋势越来越强,这就决定了仅仅融入经济全球化还不够,要引领经济全球化,增强中国市场对外资的吸引力,鼓励中国公司走出去。公司法不与时俱进,就会落后于经济信息化、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潮流。此次公司法的修改,符合投资兴业的投资者利益诉求,是国民经济市场化、法制化、全球化的历史潮流使然。

此次公司法主要修改之处有两个:一是废除最低法定注册资本,二是将实缴登记制变为认缴登记制。公司法修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。狭义的修改就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做出的修改;广义的修改,还包括国务院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的修改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的修改。

修改的意义,在于降低投资兴业的门槛,减轻了投资者负担,便利了公司准入,对于激励社会投资热情,鼓励创新创业,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,进而为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,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。

记者:新公司法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,这是否意味着,大学生可以“白手起家”?

刘俊海:按照原来的公司法规定,有限责任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万元,一人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,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。这次公司法修改,废除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,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;同时,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,不再限制股东的货币出资比例。

过去谈设立公司,好像都认为是“白富美”、“高富帅”等官二代、富二代才可以玩的游戏,现在将这个游戏规则打破了,真正实现了创业起点的公平。公司法修改之后,创业者只需要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申报,哪怕这个金额只有1元,也可以依法设立合法的公司。此次公司法修改,鼓励大家“白手起家”,让他们拥有公平竞争的平等平台,同样享有人生绽放精彩的机会。当然,开公司是容易了,很容易拿到入场券,但公司能不能办好,要看经营水平怎样。大学生要珍惜历史机遇,如果就业有挑战,有障碍,可以选择创业。

实缴变认缴登记制,成立公司可以“零首付”

记者: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,是出于怎样的考虑?是不是意味着,只要有知识产权而没资金,也可以创业?这将给创业形式带来哪些改变?

刘俊海:此次公司法修改之前,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%,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,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,其中,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。

现在,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,说白了就是“零首付”,也被称为“先上车,后买票”。这主要是考虑到,一是为了鼓励投资兴业,二是为了避免公司设立初期,因为业务还没完全开展,非要投资者预付部分投资款到公司账上,造成的资金闲置和浪费现象。

原来规定,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%,现在不再限制货币出资比例最低30%,这就意味着,可以是100%的实物出资,也可以是100%知识产权出资。这特别适合具有技术创新优势的年轻人,他们拥有创业的梦想,有技术创新的潜力,这一修改,给他们提供了创业的机遇。

记者:此次修改将实缴登记制变为认缴登记制,两者的区别在哪里?这对准备创业的大学生而言将有怎样的实际帮助?

刘俊海:根据新修改的公司法,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(发起人)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,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;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。取而代之的是,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、出资方式、出资期限等,并记载于公司章程。

也就是说,在2005年之前,如果公司注册资本认缴100万元,那就必须实缴100万元;2005年后,必须先实缴20万元,剩余的在两年内缴清。现在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,注册资本出资何时缴清没有时间限制了。成立公司时,可以一分不掏就可以成立公司了。认缴就是承诺,认缴的时候,不要打肿脸充胖子,否则会作茧自缚。

此外,新修改的公司法明确规定,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这主要是考虑到现行法律、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、证券公司、期货公司、基金管理公司、保险公司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、保险经纪人、直销企业、对外劳务合作企业、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。

同时需要注意的是,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系统性风险较高,劳务派遣企业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,典当行、小额贷款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,这些企业也需要按照现行做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。

创业门槛降低,信息监管和诚信要求更高

记者:新公司法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,这将给创业者带来哪些便利?

刘俊海:以前成立一家企业,比如注册资本为100万元,要先将钱存到银行,然后再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,出具报告,才可以进行工商登记。根据新公司法,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、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。公司登记时,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。不需要来来回回往验资机构跑,创业者就可以完成拥有一家公司的梦想。

简化登记注册手续,是方便大家开创投资兴业的舞台。但出资的时候,如果有验资报告,可以对未来做好自我保护有好处。比如说,你说出资到位,债权人说你没出资到位,你还是得承担举证责任。立法者不苛求,是为了降低验资的费用。建议有条件的股东,还是要自愿去做验资程序,提交验资报告,作为自己及时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证据。因为虽然废除了最低法定注册资本限额,但没有废除法定注册资本制度。

此外,既要看到公司设立时手续的简化、成本的降低,也要看到,新公司法更强调公司和股东对社会每年要提交年报,要确保年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,一旦造假还是要承担责任。

记者:创业门槛降低了,但也有人认为风险比以前更大了,您怎么看这个问题?如何建立与之配套的企业诚信制度?

刘俊海:创业门槛降低和保护交易安全,这二者两手都要抓,都要硬。不能因为鼓励投资兴业,就忽视交易安全。负责任的立法者,这两者都必须考虑。目前,在制度上已经做出一些配套建设。

首先,是信息披露制度。新公司法明确,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。年检改年报后,企业将自主把年度经营情况及资产情况向工商部门报送,工商部门事先不再审查年报内容,但这不是说对企业的监管就轻了。今后,企业的年度报告、惩罚情况都将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,谁都可以看到。这意味着在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同时,也将从传统的“重审批轻监管”转变为“宽准入严监管”。

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开通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,方便相关人登录查询。这是成本低、效果好的保护债权人的最好方法。

此外,债权人不要迷信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,无论是1000亿,10000亿,都不要当真。如果不放心,可以让公司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担保。

如果公司资不抵债,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,那么,股东一定要履行认缴的出资义务。所以,认缴要量力而行,适度承诺。

公司法还规定了揭开公司面纱的制度。如果有股东滥用控制权优势,或者说导致母公司和子公司在资产、财务、机构、人员、业务等5个方面混淆不分,公司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公司承担债务清偿责任,也可以让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。

破解创业融资难,还需放宽民间融资渠道

记者:有观点认为,公司注册后真正需要的融资便利,才是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短板。您怎么看?就初创者融资难问题,从制度上该如何破解?

刘俊海:公司法本身没有直接提及这个问题。所以,需要同步放宽民间融资的门槛。如何扩宽民间融资的通道,我认为,可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,完善担保手段,放宽高利贷的门槛,放开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等。

融资难,主要表现在难以从银行得到贷款支持。尽管有些地方政府采取了一些举措,给了民营企业一定的财政支持,但大多属于短期流转贷款,相对于大多数企业的资金需求来说,仅是杯水车薪。

银行有个缺点,就是“嫌贫爱富”,不喜欢雪中送炭,而喜欢锦上添花,因为中小企业一旦出现问题,可能就会破产、倒闭,所以从银行自身角度考虑,会更愿意贷款给还款有保障的企业,这也是银行业本能的趋利避害的价值取向。

所以,需要进一步开通民间融资新途径。现在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,这是多年前的规定,应该及时修改。因为微小企业向银行贷款有很高的门槛,微小企业只能向民间借贷。

此外,公司增资也是一个好办法,引进战略投资者,引进天使投资等都可以。法无禁止即可为,但触犯法律的,一定要追究责任。

现在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,但当前互联网金融产业在渠道创新和风险控制上仍然存在“厚此薄彼”的不良心态。要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,必须要进行规范,建立现代化的监管体系,将其纳入法律轨道。

一方面要保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,另一方面也要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,厘清互联网金融的边界。在制度建设上,一是要履行对消费者、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,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,余额宝等类似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,增强产品透明度,尊重投资者的知情权,完善消费者投诉渠道;二是履行对相关机关包括证监会的备案义务;三是建立第三方独立存管制度。

作为新兴行业,针对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可或缺。没有相关法律法规,出借人的权益就得不到法律上的认可,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壮大。立法有助于保障行业主体充分竞争、做大做强。

记者:2013年11月8日,习近平总书记向2013年全球创业周中国站活动组委会专门致贺信,特别强调了青年学生在创新创业中的重要作用,并指出全社会都应当重视和支持青年创新创业。为了进一步激发创造活力,您认为,在制度建设上还有哪些方面需要推进?

刘俊海:中国要建设创新型国家,在很大程度上,要依赖于年轻的创新型人才,大学生这个群体有很大的潜力。

我认为,在这方面,首先要更新就业观念,大学生不光要比拼就业,更要比拼创业;其次,要完善大学生创业的激励机制,加强精神表彰;再其次,改革大学的评价体系,将创业指标纳入大学竞争力评估指标,引导大学生创业;最后,还要加强做好大学生创业的辅导工作,让大学生少走弯路,提高大学生投资创业成功率。